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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倪斌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斌,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亮,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倪斌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16)渝8601民初6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重庆市顺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倪斌之间签订的《汽车营运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江北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221号)的指定,一审法院有权受理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内发生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故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