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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李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李某,白某,肖某甲,高某,张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02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7日因打架斗殴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8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申建民,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无业。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亚梅、杨丹,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肖某甲,无业。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岳德山,吉林首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无业。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袁利峰、梁雨哲,山西树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乙,无业。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白某、肖某甲、高某、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范慧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申建民、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郭亚梅、杨丹、被告人肖某甲及其辩护人岳德山、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袁利峰、梁雨哲、被告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某因被害人郝某用手拍其女友武某臀部,与被害人郝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白某、肖某甲、高某与随后赶到现场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等人持砍刀、啤酒架、酒瓶、水果托盘、唐风演艺厅的椅子等物殴打被害人郝某、张某戊、贾某、任某甲、任某乙五人,致使被害人郝某轻伤二级、张某戊轻微伤、任某甲轻微伤,随后该六名被告人砸坏唐风演艺价值7450元的玻璃门、椅子等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白某、肖某甲、高某、张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愿意赔偿演艺中心的损失,被告人李某也认罪伏法,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请求从轻处罚。且本案的起因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引起的。被告人白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肖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某甲不构成共同犯罪,肖某甲的行为查明的是打了贾某,或者是他喊了打的就是天津人,这两个行为不至于打到情节严重,指控罪名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白某因被害人郝某用手拍其女友武某臀部,与被害人郝某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白某、肖某甲、高某与随后赶到现场的被告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等人持砍刀、啤酒架、酒瓶、水果托盘、唐风演艺厅的椅子等物殴打被害人郝某、张某戊、贾某、任某甲、任某乙五人,致使被害人郝某轻伤二级、张某戊轻微伤、任某甲轻微伤,随后该六名被告人砸坏唐风演艺厅价值7450元的玻璃门、椅子等财物后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六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郝某、张某戊、任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六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郝某人民币8万元整,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2万元整,共同赔偿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1万元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三被害人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六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唐风演艺厅财物损失人民币7450元。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从太原市拘留所转出投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从太原市拘留所转出投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白某、肖某甲于2015年8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和平南路紫荆花园小区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5年8月21日主动到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9月28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投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终结报告,证实2015年6月30日,汇丰派出所向汇丰责任区刑警队移交一起涉嫌寻衅滋事案,该队经审核于同年7月1日将该案受理,并于同年7月3日将该案立为寻衅滋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白某、肖某甲的犯罪事实于2015年10月15日侦查完毕,被告人高某、张某乙的犯罪事实于2015年11月24日侦查完毕,认为该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特将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事实。2、被告人张某甲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6月25日,其在兴华街唐风演艺打了人,和其一起参与打架的还有“张二”、“洋洋”、“白三”、“老肖”、“高子”,其不认识被打的人,打架的原因是其看见白三他们在打那些人,其就上去也打那些人,且损坏了唐风演艺的桌子、椅子、酒水、钢化玻璃、安检仪器等财物的事实。3、被告人李某的讯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其和张某乙、张某甲在兴华北小区吃饭喝酒,之后接到白三的电话,白三让其们去唐风演艺唱歌,其二哥张某乙让其跟上张某甲的车一起去,到了唐风演艺,其停车时张某甲和张某乙两个人已经进了唐风大门,其听见里边喊了句“二哥,有人打我们”,其就从其开的霸道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砍刀,和老肖、白三、张某乙、张某甲一起追着对方进了演艺大厅,其们一方的几个人打了对方的四五个人,打了几分钟后其们准备往出走,发现演艺大厅的玻璃门被从外面锁住了,其就用砍刀砍烂玻璃门,之后其开车拉着张某乙、张某甲、白三还有一个胖子离开了现场的事实。4、被告人白某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20点多,其和肖某甲几个人一起吃完饭喝完酒,肖某甲让其们去他在唐风KTV承包的歌厅唱歌,其和高某、肖某甲、肖某甲的老婆四个人一起去的,后来其们的朋友张某丙也来了,其把其女朋友武某也叫去,晚上21点左右,贾某和他的四五个朋友也到了肖某甲的歌厅唱歌,后来到了22点多,贾某他们唱完歌结账时不太愿意给钱,贾某的一个天津的朋友用手抠其女友武某的屁股,其就和这个天津的打了起来,张某丙和高某两个人看见其和这个天津的打起来,也过来打这个天津的,后来其和张某丙、高某、肖某甲追着对方的人到了唐风演艺接待大厅时看见张二、张某甲、李某三个人从外面进来大厅,也直接追着其们追的那个天津的打,其们追到演艺大厅,看见对方和两个看节目的人说话,其们几个人就过去打这两个看节目的,其们这一方的几人均实施了打人的行为,且张二还跑到舞台上喊话:“兄弟们都给我砸,欺负我们东北人谁也不行”,打完后其几人离开时,发现演艺厅的玻璃门被人从外面锁起来,张二让李某拿砍刀把玻璃门砸开,其几人就出去了,在唐风门口,肖某甲和高某两个人还打了贾某,之后其们就都离开了的事实。5、被告人肖某甲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10点多,在唐风演艺发生打架,其当时在现场,白某、高某、张有利、张二、张某甲、李某打了和贾某一起的天津人,被打的是贾某的朋友,双方都在其的歌厅内唱歌,打架的起因是其中一个天津人喝多了,摸了一下白某女朋友的屁股,白某、高某先和对方打起来,张二、张某甲、张某乙来了以后看见白某他们在打架,就主动帮白某打架,打架的过程中损坏了唐风演艺的凳子、桌子、果盘、玻璃门等财物,其在大厅里没有打任何人,最后在唐风门口打了贾某的事实。6、被告人高某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22点多,其和白某、肖某甲几个人一起在肖某甲承包的唐风KTV唱歌,过了一会儿,其听见白某、肖某甲在包房外面与肖某甲的几个来唱歌的朋友吵架,其就出去看怎么回事,其看见白某、肖某甲在打对方,其返回包房拿手机,之后追到演艺大厅,看见白某他们在打架,其也参与到打架中,拿啤酒架子打了一个天津的胖子,打了几分钟其还看见一个人在舞台上喊,打完准备走时,其们发现演艺厅的大门被人从外面反锁了,其听见舞台上的那个人说了一句“阳阳,给我把门砍开”,随后一个胖子拿着砍刀把演艺大厅的玻璃门砍开,其几个人就离开了的事实。7、被告人张某乙的讯问笔录、交代材料,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其和李某、张某甲喝完酒后,其叫他俩去唐风演艺唱歌,其们刚进唐风的大厅就看见白某、肖某甲在打架,看见其后就喊其一起打架,其就和张某甲、李某帮忙一起打架,参与打架的除了其还有张某甲、李某、白某、肖某甲、高某,还有没有其他人记不清了,具体怎么打的也记不清的事实。8、被害人任某甲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其和张某戊、贾某、任某乙、郝某五人吃饭喝酒后,由贾某带着去了唐风演艺唱歌,唱了一个多小时后,其们几人去了演艺大厅看演艺,看了一会儿演艺后其弟弟任某乙、郝某三个人到KTV包房结账,过了一会儿其弟弟从演艺大厅的门口跑进来,同时后面跟着好几个人跑进来,有人说“天津人牛逼,就打天津人”,其刚站起来,就有人打其,其被四五个人用长刀、短刀、酒瓶、拳头殴打,张某戊、贾某、任某乙、郝某也都被打了,对方打其的过程中,其看见“肖哥”在大厅里,就问肖哥为什么打其们,肖哥说“天津人牛逼,就打天津人”,其和张某戊、郝某被打伤的事实。9、被害人张某戊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事情经过,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21点左右,其和朋友贾某、郝某、任某甲、任某乙五人去唐风KTV“老肖”包的歌厅唱歌,唱了一个小时左右,其和任某甲两个人到唐风一楼的演艺大厅看节目,其听见身后特别吵,就回头看,看见好几个人手里拿着托盘、砍刀朝其和任某甲过来,过来后就开始打其和任某甲,后来其看到其们唱歌的包房的老板“老肖”也到了演艺大厅喊了一句“天津人不是牛吗,今天打的就是天津人”,后来打其们的人离开后,其和任某甲出来了,看见郝某、任某乙、贾某也被这伙人打了,对方除了打其们,还摔唐风的椅子和酒瓶子,其老婆过来接其们,看见其被打的样子就报警了的事实。10、被害人贾某的询问笔录、事情经过,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21时许,其和任某甲、任某乙、张某戊、郝某五人到唐风KTV“老肖”的歌厅唱歌,结账时郝某摸了一下“白山”老婆的屁股,白山和郝某就发生冲突,打了起来,后来其们五人这一方和白山及他的朋友这一方都到了唐风演艺厅,打成一堆,其们五人都被打了,其被打了两次,在唐风里面被打了一次,在唐风大门口被肖某甲指挥人打了一次的事实。11、被害人郝某的询问笔录、报案材料、事情经过,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其和朋友张某戊、任某甲、任某乙、贾某来到唐风KTV老肖的歌厅唱歌,结账时其拍了一个女的臀部一下,穿花格子上衣的男子“白三”说“这是我老婆”,白三一拳把其打到包房里,包房里还有四五个人一起上来打其,贾某和任某乙把其拉出来后,其和任某乙就往唐风演艺厅跑,白三和老肖还有包房里的七八个男的追着其和任某乙打,老肖还喊“就打你们天津来的”,跑到演艺大厅后其去洗脸了,等其洗完脸出来,其朋友贾某、张某戊、任某甲、任某乙都被白三和老肖等人打伤了的事实。12、被害人任某乙的询问笔录、陈述材料,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上21时左右,其和朋友贾某、郝某、任某甲、张某戊五个人在唐风KTV老肖包的歌厅里唱歌,唱了一个小时左右除了贾某其四个人去了一层演艺大厅看节目,又过了十分钟左右,贾某叫其去结账,其和贾某、郝某一起去了KTV包房,结账过程中其看见郝某在隔壁的包房门口被打得满脸是血,其就把郝某拉出来,隔壁包房的几个人追其们打,其中一个叫“白三”,其们就往演艺大厅跑,在演艺大厅内其和任某甲、张某戊被对方用托盘、不锈钢架子、长刀等打了,这期间老肖喊了一句“天津人不是牛吗,打的就是天津人”,对方几人除了打其们几人,还摔了唐风的椅子和酒瓶子,其们五人都被打伤的事实。13、证人赵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5年6月25日晚10点30分左右,其正在唐风演艺广场内值班,“白三”、肖某甲还有他们的四五个朋友,打了在演艺大厅VIP888号桌上看节目的几个天津的客人,全场一片混乱,并且损坏了演艺厅的一扇钢化玻璃门、两把红木软椅、一块塑钢板、一个果盘的事实。14、证人肖某乙的询问笔录、事情经过,证实其系唐风演艺的保安,2015年6月25日晚10点左右,有两人开车到唐风演艺门口,一人无故打其,另一人说要撞死其,然后那两人就进了大厅,紧跟着就有一帮人在大厅打了起来,那两人就啥也没说上去就打,然后有一个光着上身的男子拿着一把长刀冲了进来也打了起来,有人拿刀砍人,有人拿铁器打人,当时把演艺厅的椅子、红酒都摔了一地,光着上身的男子拿一把长刀把大厅的玻璃门砸碎,他们上了一辆越野车就跑了,不一会儿老肖就在门口骂一个人,紧接着就让别的人打那个人,然后老肖自己又动起手来打那个人的事实。15、证人牛某、张某丙的询问笔录、陈述材料,证实二人系唐风演艺厅的服务员。2015年6月25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其二人在唐风演艺上班,看见有五六个人追的两个人在打,五六个人中有两个手持砍刀,牛某出了演艺大厅,把大厅的玻璃门锁上,之前的五六个人用砍刀、椅子、啤酒架子、红酒瓶对着VIP888号台位上的四个人大打出手,打人的走了以后大厅的玻璃门被打碎了,被打的几个人有人受伤的事实。16、证人张某丁的询问笔录、事情经过,证实其系唐风演艺的保安。2015年6月25日晚上,其看到有两个人在唐风大门口和保安吵架,其就过去,看到其中一个人是KTV包房老板老肖的朋友,其就把他们拉开,带着老肖的朋友往KTV走,刚走到门口就看到大厅里有人在打架,老肖也在这群人里面,这两个人什么也没说就冲到人群里开始打那些被打的人,被打的人是老肖的客人,打人的人中其认识“老肖”、“白山”、“二哥”,在大厅里其没看见老肖打人,在大门口其听见老肖指挥人打他的客人的事实。17、证人周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唐风演艺的保安。2015年6月25日晚22时30分许,其在唐风演艺大厅内上班,看见有五名男子殴打对方四名男子,五名男子包括“老肖”,五名男子中有人分别拿着短刀、长刀、托盘、啤酒架,被打的人中穿白色短袖的男子额头流血,穿灰色短袖的男子嘴破了,穿黑色短袖的男子鼻子流血的事实。18、证人康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肖某甲的对象。其和肖某甲在兴华街唐风KTV共同经营一个包间,6月25日晚上唐风演艺打架进其在现场。其的笔录证实了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郝某发生冲突的过程,以及之后六被告人随意殴打五名被害人的事实,与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的事实。19、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在唐风演艺厅上班。2015年6月25日晚上22时左右,其在唐风演艺前排和客人一起喝酒,突然听到有人打架,其想拉架但没有拉开,打人的人中有人拿着酒水盘,有人拿着啤酒架,有人拿着用塑料袋裹着的刀,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打人的人中其认识老肖,老肖在大厅内指挥人打别人的事实。20、证人武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六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冲突的过程及六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的事实。21、现场监控录像及监控录像说明、现场监控录像截图,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的事实。22、辨认笔录,证实在公安机关组织下,通过对照片的辨认,张某戊辨认出肖某甲;任某甲辨认出肖某甲、张某甲;贾某辨认出肖某甲、白某;张某丙辨认出肖某甲;张某丁辨认出肖某甲、白某、张某乙;牛某辨认出肖某甲、白某;郝某辨认出肖某甲、白某;任某乙辨认出肖某甲、白某;肖某乙辨认出张某甲、肖某甲、张某乙;张某甲辨认出肖某甲、白某、张某乙、高某、张某丙、李某;李某辨认出高某、张某乙、张某甲、白某、肖某甲、张某丙;白某辨认出李某、肖某甲、张某乙、高某、张某丙、张某甲;肖某甲辨认出张某甲、白某、高某、张某丙;赵某辨认出肖某甲、白某;张某乙辨认出张某甲、李某、张某丙、高某、白某、肖某甲;高某辨认出肖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白某、张某丙、李某的事实。23、情况说明、标的明细、草坪价认鉴[2015]10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六被告人损坏的唐风演艺厅的物品为红木软椅两把评估价920元,钢化门一扇评估价5800元,安装及人工费500元,塑钢板一块评估价200元,果盘一个评估价30元,共计人民币7450元的事实。24、(尖)公(法)鉴(伤)字[2015]1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尖)公(法)鉴(伤)字[2015]1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尖)公(法)鉴(伤)字[2015]13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郝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戊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任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的事实。25、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7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从太原市拘留所转出投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从太原市拘留所转出投送至太原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白某、肖某甲于2015年8月2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民警在和平南路紫荆花园小区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乙于2015年8月21日主动到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投案。被告人高某于2015年9月28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投案。2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前科材料,证实六被告人作案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白某、肖某甲、高某、张某乙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张某甲2002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7日因打架斗殴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李某2013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迎泽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15日因吸毒、提供毒品被小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的事实。27、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及收据,证实六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郝某、张某戊、任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六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郝某人民币8万元整,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2万元整,共同赔偿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1万元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三被害人对六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六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唐风演艺厅财物损失人民币7450元。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愿意赔偿演艺中心的损失,被告人李某也认罪伏法,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辩称,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肖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某甲不构成共同犯罪,肖某甲的行为查明的是打了贾某,或者是他喊了打的就是天津人,这两个行为不至于打到情节严重,指控罪名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某甲的行为不能独立于其他五名被告人来单独进行考量,其行为与其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共同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且有同案被告人及证人证言证实,肖某甲在整个犯罪过程中都积极参与,指控被告人肖某甲构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辩护意见合议庭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肖某甲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合议庭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李某、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郝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郝某就其摸被告人白某女友武某臀部的行为仅仅应当对其与被告人白某二人之间的冲突承担责任,被害人郝某对二人之间的冲突具有一定过错,但不应对整个寻衅滋事案的发生承担过错责任,六被告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发生在郝某与白某冲突之后,是自发的故意犯罪行为,与郝某的过错没有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白某、肖某甲、高某、张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至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且任意毁坏他人财物超过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六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张某乙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白某、肖某甲、高某、张某乙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前科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三、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四、被告人肖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五、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六、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晓莉审 判 员  张 琴人民陪审员  李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京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