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小法与赵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法,赵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法,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赵会勇,,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秦小法与赵会勇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2**民初127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会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