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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秦小法与赵会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法,赵会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法,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赵会勇,,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秦小法与赵会勇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2**民初127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会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