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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谢天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37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天宝,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查获,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天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钧毅、叶银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天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18时38分左右,被告人谢天宝饮酒后驾驶闽E×××××号小型汽车行至南安市金淘镇东溪村海伦包装厂附近路段(省道307线77KM+968M处)时,追尾碰撞到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王燕平驾驶的闽D×××××号中型厢式货车(载王建川),事故造成被告人谢天宝本人受伤(右胫骨骨折,被卡在车内)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燕平报警,被告人谢天宝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2015年11月3日,经鉴定,被告人谢天宝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9.00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谢天宝与王燕平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损失均自理,王燕平对被告人谢天宝表示谅解。2015年11月10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侦查后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谢天宝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燕平、王建川在本道路交通事故罪中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天宝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天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图片及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获结果,户籍证明,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天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天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天宝已预交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已与王燕平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天宝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之间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天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会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筱玫速录员  刘青青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