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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卢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575号被执行人张卢军,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移送执行张卢军罚金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卢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