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原平、董刘善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王原平,董刘善,胡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被执行人:王原平。被执行人:董刘善。被执行人:胡小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王原平、董刘善、胡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