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靖江东日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江东日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漯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靖江东日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龙江路。法定代表人:山村雄次,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男,汉族,住河南省郾城区。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号。法定代表人:郭号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靖江东日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仁和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5日作出(2006)泰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又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泰执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汇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4年11月12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漯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2007)泰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2001)第0388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两年。”2015年5月14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2007)泰执字第27号委托执行函,将该案委托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该案没有执行完毕,原查封财产期限即将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2001)第0388号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昝玉成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