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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邵平成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平成,马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3338号原告邵平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波。被告马磊,居民。原告邵平成与被告马磊、马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马雪梅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马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万元,按年息6%,从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向案外人马雪梅借3万元人民币,2015年马雪梅委托其弟本案被告马磊到原告家收回借款,因马磊说借据在其姐姐马雪梅身上,原告在得到马雪梅的电话认可后当时未收回借条,由被告马磊书写借据一张,借据上注明了借原告3万元,此款用于冲抵原告借马雪梅3万元。后因被告马磊未将3万元给付马雪梅。2016年1月12日,马雪梅反悔,持原告出具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原告,法院判令原告给付马雪梅3万元,因被告马磊未将借原告的3万元用于冲抵原告借马雪梅3万元,现要求被告马磊返还借款3万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被告马磊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借条一张、灌云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字5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月15日被告马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承诺将此借款用于冲抵原告借马雪梅的3万元。后马磊违约未予冲抵,致使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偿还马雪梅3万元借款并给付利息,利息以本金3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邵平成与被告马磊3万元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马磊未按合同约定将此借款用于冲抵原告借马雪梅的3万元,马磊应向原告承担返还3万元借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原告经济损失相当于因马磊违约致使原告给付马雪梅的利息加上因马磊未及时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因合同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给付利息无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平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经济损失以本金3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要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