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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3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某、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3385-6号申请人:陈某,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冉某,曾用名冉召华,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冉某名下拥有皖L×××××开瑞牌厢式小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冉某名下拥有皖L×××××开瑞牌厢式小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