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丽娜与高章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娜,高章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09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娜,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高章章,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0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丽娜与被执行人高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高章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高章章缴纳执行款35万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章章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高章章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车辆登记信息,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设局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高龙巷2-12号502室系登记在被执行人高章章名下,现已被法院拍卖,并进入拍卖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高章章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云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伯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