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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张永强、陶永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张永强,陶永碧,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15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6号附3号1-1号。负责人:陈光越,行长。被告:张永强,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陶永碧,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巷子街6号附12号17-1号。法定代表人:向淑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张永强、陶永碧、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邓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