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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红飞与莫柳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飞,莫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周红飞。被执行人莫柳珍,。本院在执行周红飞与莫柳珍婚姻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家庭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字第1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何 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