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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1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与王军只、宋金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王军只,宋金静,张海林,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1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大街84号10号门市。负责人:周慧成,该行行长。被告:王军只,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宋金静,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张海林,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10号新科园小区6-3-10号。法定代表人:白鹏明,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劲驰商务538号。法定代表人:董红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行与被告王军只、宋金静、张海林、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志华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针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