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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福建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1民初696号原告: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江滨新村12幢二层4号。法定代表人:罗松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良万,男,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福建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经济开发区C区8号。法定代表人:黄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三明市福闽白蚁防治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美清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