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7执异2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全桂执行异议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桂,龚同进,朱晔,王玭玭,伍丽霞,孙瑛,何亚兰,罗琳,倪青,倪又满,胡社龙,胡昊,胡耀萍,周子岚,符赛珍,廖俊烨,李昌荣,李菁,李双兴,李爱国,廖满清,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胡振强,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自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李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异22-34号异议人刘全桂,女,1962年3月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异议人龚同进,男,汉族,1961年8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异议人朱晔,女,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王玭玭,女,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伍丽霞,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异议人孙瑛,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异议人何亚兰,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异议人罗琳,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异议人倪青,女,196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异议人倪又满,男,1958年5月5日,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异议人胡社龙,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异议人胡昊,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异议人胡耀萍,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周子岚,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符赛珍,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廖俊烨,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李昌荣,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异议人李菁,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异议人李双兴,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委托代理人彭家政,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广,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爱国,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符承顺,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容涛,湖南金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满清,女,194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黄沙湾街道进步村。法定代表人胡振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振强,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申请人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莲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自强,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路*号*单元***户。被申请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30号8楼。法定代表人李汶格,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汶格,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异议人刘全桂、龚同进、朱晔、王玭玭、伍丽霞、孙瑛、何亚兰、罗琳、倪青、倪又满、胡社龙、胡昊、胡耀萍、周子岚、符赛珍、廖俊烨、李昌荣、李菁、李双兴以本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497-1号民事裁定书、(2015)石民一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其购买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28-230号永兴商贸城BCDE栋103号、105号一层0509、0510、0511、0512、0513、0514、0515、0516、0522、0541、0543、0544、0598号门面为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门面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一、2003年9月23日朱晔、王玭玭与湖南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集团)签订买卖合同以总价款321227元购买位于永兴商贸城BCDE栋103号房0513号面积62.08平方米门面,实际付款161227元。并于同日与湖南永兴家居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览中心)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十年,每年按所购物业成交价8%收取经营收益。其余异议人刘全桂、龚同进、伍丽霞、孙瑛、何亚兰、罗琳、倪青、倪又满、胡社龙、胡昊、胡耀萍、周子岚、符赛珍、廖俊烨、李昌荣、李菁、李双兴情况基本一致,据此请求本院解除对上述门面的查封。本院查明:2003年9月23日,异议人刘全桂与湖南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总价款303928元,一次性付清购买位于本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28-230号永兴商贸城BCDE栋103号房一楼0515号面积60.81平方米的门面。并于2013年10月12日与湖南永兴家居博览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十年,从2003年12月1日起直2013年12月1日止,每年按所购物业成交价8%收取经营收益。随后收取了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龚同进于2003年10月19日签订购买同址0522号建筑面积20.92平方米门面,一次性付清购房款86157元。并与家具博览中心签订了内容一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收取了直至2013年2月份的部分经营收益。异议人朱晔、王玭玭于2003年9月23日以总价款321227元购买0513号面积62.08平方米门面,实际付款161227元。收取了直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的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伍丽霞于2003年9月27日购买0514号面积62.08平方米门面,一次性付清房款321227元。收取了至2016年3月份止的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孙瑛、何亚兰于2003年9月14日购买0509号面积63.32平方米门面,分三次付购房款50%款164643元。收取了至2014年1月份止的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罗琳于2003年9月27日购买0543号面积30.48平方米门面,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项129898元,收取至2010年12月份止的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倪青于2003年10月15日购买0516号面积61.2平方米门面,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项316259元,收取了至2014年2月份的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倪又满于2013年10月31日购买0544号面积30.84平方米门面,首付款82440元,尚欠50000元未付。收取了至2014年2月份止的部分委托经营收益款27048元。异议人胡社龙、胡皓于2003年9月27日购买面积62.08平方米0512号门面,付50%首付款161227元,收取部分委托经营收益款。异议人胡耀萍、周子岚于2003年9月23日购买面积62.98平方米0511号门面,付50%款项161227元,收取了部分委托经营收益款。异议人符赛珍于2003年10月2日购买面积26.37平方米0598号门面,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项95934元,收取了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廖俊烨、李昌荣于2003年9月27日购买面积32.36平方米0541号门面,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56234元,收取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李双兴、李菁于2003年9月24日购买面积62.08平方米0510号门面,付50%款项161226元。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收取了部分委托经营收益。异议人与永兴集团签订购买合同、与湖南永兴家居博览中心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永兴集团将位于本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28-230号永兴商贸城BCDE栋103号建筑面积4617平方米门面房,105号建筑面积5459.96平方米门面房,办理了产权登记。证号分别为08125173、08125174。其中异议人符赛珍所购0598号26.37平方米门面位于105号内、其余异议人所购门面房672.59平方米位于103号内。但永兴集团并未将上述103、105号房产权证帮助所有异议人办理分户产权,落实到各自名下。未办理分户产权的原因据异议人自述系因2003年永兴集团处理11.3火灾事件,法人代表李汶格服刑及消防设施不合格等原因。2015年7月2日申请人廖满清诉被申请人何自强、衡阳国浩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24日以(2015)石民一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28-230号永兴商贸城BCDE栋105号一层,面积5459.96平方米门面房,产权证号08125174号。同年10月9日申请人李爱国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胡振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李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爱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11月6日以(2015)石民一初字第497-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永兴商贸城BCDE栋一层101、103、104号门面房,产权证号分别为:08069120号、08125173号、081255176号。该两案保全裁定查封范围涵盖上述异议人购买的门面。另查明:2016年5月17日上述异议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6年8月4日衡阳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湖南衡阳永兴集团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永兴商贸城一层异议人所购门面房的产权登记全部资料,并协助办理产权证书。确认了异议人所购房产的权属效力。本院认为:一、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查封措施之前,异议人已经签订有效书面合同,实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项,将所购门面与湖南永兴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门面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湖南永兴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二、异议人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衡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后。衡阳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已经确认了异议人所购房产的权属效力,且异议人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内容。本院的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成立可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朱晔、王玭玭、刘全桂、龚同进、伍丽霞、孙瑛、何亚兰、罗琳、倪青、倪又满、胡社龙、胡昊、胡耀萍、周子岚、符赛珍、廖俊烨、李昌荣、李菁、李双兴异议成立。二、对位于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28-230号永兴商贸城BCDE栋103号、105号一层:0509、0510、0511、0512、0513、0514、0515、0516、0522、0541、0543、0544、0598号门面,共计698.96平方米予以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董晓军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龙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