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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571号原告:陈某1。,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陈某2,女,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以自行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317元,减半收取计10158.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和审 判 员  杨庆群代理审判员  韩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