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行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荣庆与冯荣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庆,冯荣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何荣庆,男,1976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冯荣锋,男,1985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何荣庆与被执行人冯荣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3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D1M×××号丰田牌小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武执行字第1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增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