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文高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58号罪犯李文高,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2009)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高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2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李文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李文高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2.8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村民委员会、玉林市福绵区司法局樟木司法所、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缴纳了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李文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缴纳罚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