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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吕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吕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3303号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柴瑰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卓。被告:吕长江,住吉林省桦甸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物业公司)与被告吕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都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长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都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373.408���(即2014年物业费1186.704元、2015年物业费1186.70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桦甸市渤海壹号洋房小区14号楼1单元201室房屋业主,该小区房屋由我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14年欠物业费1186.704元(109.88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12个月),2015年欠物业费1186.704元(109.88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12个月),原告多次索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吕长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吕长江所有的桦甸市明华街渤海壹号洋房14号楼1单元2层1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9.88平方米,该小区由宏都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宏都物业公司和桦甸市渤海壹号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洋房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吕长江未缴纳物业费。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主委员会机构名单、物业服务合同、档案信息、催收通知单。本院认为:宏都物业公司和桦甸市渤海壹号洋房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吕长江具有约束力,双方之间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在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的情况下,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吕长江拖欠宏都物业公司物业费2373.41元(109.88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24个月)。庭审中,宏都物业公司主张吕长江拖欠物业费2373.40元,其少主张的0.01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吕长江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宏都物业公司要求吕长江交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73.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长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