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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黎咸贵、莫玉初等与桂林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秀文追偿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咸贵,莫玉初,桂林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黎秀文,代利平,桂林市自然点纸业有限公司,李休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黎咸贵,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莫玉初,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桂林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纬四路七彩江畔人家6栋。法定代表人:杨灿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辉,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黎秀文,女,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原审被告:代利平,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审被告:桂林市自然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开发小区“三号工业区”32号。法定代表人:黎秀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李休文,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再审申请人黎咸贵、莫玉初因与被申请人桂林七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黎秀文、代利平、李休文、桂林市自然点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黎咸贵、莫玉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俭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罗   小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雪飞书记员谭雪飞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