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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洪桥与朱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桥,朱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977号原告:洪桥。被告:朱剑。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桥与被告朱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4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季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朱剑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洪桥借款4500元,此笔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事实存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剑未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对该笔借款,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有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的权利;借款人也有及时归还的义务。故原告洪桥要求被告朱剑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剑归还原告洪桥借款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洪桥承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维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