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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俊宇与刘瑞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宇,刘瑞国,郭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137号之一原告刘俊宇。被告刘瑞国。被告郭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宇与被告刘瑞国、郭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1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刘瑞国所有的以临沂市开鑫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挂车一辆,原告刘俊宇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刘瑞国所有的挂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瑞国所有的以临沂市开鑫运输有限公司名义登记挂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玉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