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执字第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崔新立与保定市清苑区水利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立,保定市xx区xx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字第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新立。被执行人保定市xx区xx局,住所地:xx区xx街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xx区xx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定市xx区xx局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保定市xx区xx局的银行存款6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