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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4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伟林与王欢、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王欢,戴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474-2号原告:张伟林。被告:王欢。被告:戴旭东。原告张伟林与被告王欢、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伟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伟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林负担。审 判 长  蒋玲芳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