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伟林与王欢、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林,王欢,戴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474-2号原告:张伟林。被告:王欢。被告:戴旭东。原告张伟林与被告王欢、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伟林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伟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林负担。审 判 长 蒋玲芳人民陪审员 陈二娣人民陪审员 邱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