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淋与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淋,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805号申请人张淋,女,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李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规划四十路6号。法定代表人辛维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淋与被告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2016)渝0103民初1285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渝0103执保798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淋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巴中维平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和担保物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淋提出的解除被保全财产和担保物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