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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78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芳芹与史鲁峰、冯燕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芳芹,史鲁峰,冯燕,史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78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宋芳芹,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史鲁峰,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冯燕,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史书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钧)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钧)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