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火琛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火琛,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云霄县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8日刑满释放。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火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火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1日傍晚,被告人张火琛在云霄县莆美镇后汤村福邻超市旁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卖给方某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张火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云霄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查询表;云霄县看守所出具的证明;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2014)云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张火琛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火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重量约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火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张火琛的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张火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张火琛具有其他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张火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火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责令被告人张火琛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东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丽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