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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2036号原告:鲁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喜。被告:凡某某。原告鲁某某与被告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鸿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相云、马爱国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凡某某无法直接送达,本院在2016年6月4日的《人民日报》上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至公告期满,被告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3年12月21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无故推拖。被告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鲁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鲁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依法审核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凡某某多次向原告鲁某某借款,至2013年12月21日,被告凡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鲁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注:于2013年12月21日之前的借条一概作废,以此为主)。原告鲁某某持借条诉讼至本院,要求如诉称。因被告凡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不能调解。本院认为,借条、借据是反映当事人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证明效力较高,一般不轻易否定。被告凡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鲁某某诉请被告凡某某偿还借款200,000元,在无其他证据推翻本案借条的情况下,本院予以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借条未载明利息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起诉之日认定为逾期之日。即本案原告鲁某某可主张以借款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3日起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原告鲁某某主张起诉之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以调整。综上,被告凡某某应予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3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凡某某偿还原告鲁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凡某某向原告鲁某某支付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5年11月23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鲁某某已预交),两次公告费650元,共计4,950元,由被告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鸿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