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恢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邱子亮与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子亮,折红梅,张永福,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邱子亮,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折红梅,女,1976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张永福,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执行人折建军,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本院在执行邱子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32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折红梅、张永福、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折红梅、张永福、折建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邱子亮借款本金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19日起按判决书上还本金时间分段计算,利息按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由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3840元及申请执行费22640元。现查明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据(2016)陕0821执恢5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福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480**)予以查封,但因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永福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480**)及装修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