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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执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锦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锦荣,杨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保25号申请执行人:高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杨辛云。申请执行人高锦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杨辛云在汉寿县茶叶山棚改指挥部待领取的拆迁款3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16)湘0722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辛云在汉寿县茶叶山棚改指挥部待领取的拆迁款300000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查封申请人高锦荣所有的位于汉寿县太子庙镇居委会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汉房权证汉字第xx**号的房屋,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代学文代理审判员  鲁 利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 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