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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兴华支付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兴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川0182民督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号。负责人杨科,职务:总裁。被申请人王兴华,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兴华偿还欠款19764.25元、支付利息1560.46元及其他费用1136.75元,合计22461.46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兴华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19764.25元、支付利息1560.46元及其他费用1136.75元,合计22461.46元,同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1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茂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