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崔化伟与柏仲军、吕桂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化伟,柏仲军,吕桂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2184号原告:崔化伟,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皓,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仲军(曾用名柏军),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没汉族,农民。法定代表人:叶露,总经理。被告:吕桂芳,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崔化伟与被告柏仲军、吕桂芳装饰装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化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化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65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