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监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王云祥、王鹏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高行监字第170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云祥,男,1936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鹏兼王云祥委托代理人,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新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申请再审人王云祥因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1)二中行终字第456号行政判决及(2013)二中行监字第6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根据2012年2月1日,北京市丰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丰编发【2012】1号《关于明确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通知》,明确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丰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本案中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的相关拆迁管理职能等,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相关职责。经审查,本院认为,基于裁决机关的裁决依据不足,经一审法院审理并撤销该裁决,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鉴于裁决被撤销后相关问题协商未果,一审法院虽未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裁决,但并不影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当时有效的相关证据及依据重新予以裁决。对于王云祥申请本院确认其自建房为合法建筑等诉讼请求,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