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曹永利与福州中福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利,福州中福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利,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被执行人:福州中福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姚已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曹永利与被执行人福州中福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作出的(2011)晋民初字第1617号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字终字第5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晋民初字第1617号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字终字第5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林 捷执行员 谢延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佘姚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