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峻岭与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峻岭,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刘峻岭。被执行人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凭海东路209号。申请执行人刘峻岭与被执行人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上海梅林(荣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峻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476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催促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民初3092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6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永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