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贾某等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2010号原告:刘某,男,193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某,女,193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3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贾某的丈夫。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亮,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贾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贾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贾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贾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刘某、贾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旭栋代理审判员 邵高冲人民陪审员 刘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