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丽江市古城区景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颜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江市古城区景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颜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702民初837号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景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锦天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陈斌。被告:颜星,男,汉族,1991年9月12日出生,住丽江市华坪县。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景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星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本院受理后,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景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其拖欠的培训费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景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丽江市古城区景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智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雅瑟聪我独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