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与刘慧、李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刘慧,李宁,钱小旺,宋小改,崔金德,余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负责人赵成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慧,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宁,女,1985年8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小旺,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小改,女,1962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金德,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美勤,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慧、李宁、钱小旺、宋小改、崔金德、余美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0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41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