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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和达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和达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和达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和达通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执字第1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