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陈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陈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791号原告:陈学文。被告:陈征。委托代理人:邱向忠,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学文与被告陈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学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文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学文负担。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