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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陈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陈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791号原告:陈学文。被告:陈征。委托代理人:邱向忠,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学文与被告陈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陈学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文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学文负担。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