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毕信龙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信龙,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653号原告毕信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身份证号码:×××0514。被告李志伟,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0039。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信龙诉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信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信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毕信龙负担。审 判 长 陈立涛人民陪审员 张 璋人民陪审员 熊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得科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