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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813号被告人梁四盗窃罪一案即(2016)浙0723刑初3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梁四支付执行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81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梁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六一代理审判员  钟升祺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