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杏明与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明,潘雷斌,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95号原告:杨杏明,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潘雷斌,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佳佳,女,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杏明为与被告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杨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