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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6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杏明与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杏明,潘雷斌,蒋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6495号原告:杨杏明,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潘雷斌,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佳佳,女,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杏明为与被告潘雷斌、蒋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杨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