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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区青村镇浦星公路G1501高速北出口北侧30米处时,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处罚,被告人拒不配合,将电动自行车推倒压伤警察屠某某的腿部,致被害人右小腿两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屠某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某、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光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