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马金龙、王槐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槐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404号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九洲花园西1幢北楼6号营业房三、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8361667-1。法定代表人:朱云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世玮,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槐林,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龙电器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马金龙、被申请人王槐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槐林持有的调兵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槐林持有的调兵山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省无为县华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盛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