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彬与被告晏海南、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晏海南,韩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121民初2559号 原告:李彬,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晏海南,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韩旭,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 原告李彬为与被告晏海南、韩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利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彬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利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