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超民与被告汪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民,汪建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630号原告:杨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寒,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汪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民与被告汪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超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杨超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