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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超民与被告汪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民,汪建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630号原告:杨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寒,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汪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民与被告汪建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超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杨超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覃爱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