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2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培东与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孝俊、巴彦淖尔市纳林套海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东,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孝俊,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纳林套海农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民初1400号原告张培东,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瑞公司董事长贾利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雪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孝俊,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纳林套海农场。负责人刘格礼,系该农场工作组组长。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培东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辰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孝俊,巴彦淖尔市纳林套海农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培东不能提供被告李孝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张培栋不能提供被告李孝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李孝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培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培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立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