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刘春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国,刘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国。被执行人刘春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与被执行人刘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彰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