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海滥用职权罪指令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刑再9号抗诉机关: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4年3月10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4年9月3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6月23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犯滥用职权罪一案,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青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海无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绥检诉一审刑抗[2016]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青冈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 判 长 冯艳文代理审判员 董晓东代理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哲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