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海滥用职权罪指令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某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刑再9号抗诉机关: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4年3月10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4年9月3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2015年6月23日被青冈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犯滥用职权罪一案,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4)青法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海无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绥检诉一审刑抗[2016]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青冈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审 判 长  冯艳文代理审判员  董晓东代理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哲嫒 来源: